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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辅成在中国宪政民主运动中杰出贡献和历史地位

发布时间:2015-09-28 15:13:00

褚辅成在中国宪政民主运动中杰出贡献和历史地位

崔泉森

褚辅成是近代嘉兴具有全国影响的杰出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奠定褚辅成这一历史定位主要源于他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历史贡献:他是浙江辛亥革命运动的主要策划者和领导者;他在反对袁世凯复辟时的不妥协立场和协助孙中山开展护法运动发挥的重要作用;抗战前后他在推动抗日救国运动形成和推进社会民主进步的政治活动。在以上诸方面褚辅成确实在当时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也享有很高的社会声誉。

褚辅成这些政治成就的背后是他一直不变的爱国精神和通过宪政民主道路来救国的政治理念,褚辅成在推动中国宪政民主方面也进行了非常重要的探索和实践,他在这方面的贡献与他同时代的许多杰出人物相比较也毫不逊色,在特定的时期内,褚辅成利用其独特的政治地位,在推进中国宪政民主制度发展和形成方面比其他人走得更远,也更具有开创性。对褚辅成在中国宪政民主运动中的贡献也一直没有给予恰当的评价,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褚辅成在浙江辛亥革命期间推动浙江宪政民主制度建设的实践来了解他的宪政民主思想和总结他在推进中国宪政民主制度发展中的历史性贡献。

在辛亥革命时期全国各省的光复起义过程中,浙江省的起义策划是最具特色的,无论政治力量的整合,军事计划的严密和起义成功以后的政治建构都可圈可点。在政治力量的整合方面,同盟会、光复会、立宪派、军队、会党、省会和地方等各方面的力量都得到有效的集结;军事计划比较周密,军事部署甚至考虑到细节,所以举义过程堪称完美;起义成功以后的政治建构是在举义以前就进行了系统的规划,掌控了浙江的局势后立即予以实施,层层递进。褚辅成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而在浙江省革命成功后的政治建构过程中,褚辅成把它做成了在中国推行宪政民主制度的一次重要实践。

浙江军政府的政治建构

浙江的起义时间是1911115日夜,116日晨革命军控制各处要害部门,6日下午杭州城内清军旗营缴械投降,起义取得完全胜利;

6日下午,浙江军政府成立,汤寿潜任都督,褚辅成任政事部长;

7日,浙江军政府发布政令,宣布新政府“奉行共和政体”,实行新法律、新税则,废除与共和政体相违背的封建法令和规章制度;1

8日,褚辅成组织召开“省垣各界代表会议”,会议决定在军政府内分设政事、军事、议事三大机构。设政事部总揽全省政务,设总司令部指挥全省军事,设参议会议决全省一切重要政务及规章,“凡施行全省之重要政务及一切规章,参议会均有议决权”,2因此参议会具有临时立法机构的作用,都督兼参议会主席。

在短短的三天时间内,浙江军政府架构和政治制度的建立几乎是一气呵成,原因是在起义前褚辅成就有了充分的准备。在起义前的准备会议上,除了军事布置外,特别提出“政治组织由褚辅成联络谘议局陈时夏、沈钧儒、张传宝等设计准备”。(3)陈时夏是褚辅成1904年在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同学,沈钧儒也于1905年在日本东京法政大学学习。陈时夏、沈钧儒对西方宪政制度有精深的研究,又都是浙江谘议局的副议长。张传宝没有宪政方面的学术背景,但对财政方面比较精通,在浙江光复后就推派他去盘查藩司库银和大清银行存款,以后又曾任宁波军政府的财政部长,张传宝应该是主要参与军政府财政制度的设计,而政治制度的设计是在褚辅成的领导下由陈时夏、沈钧儒完成的。

浙江省军政府架构的建立主要是稳定起义后的浙江政局,这一架构名义上实行的是都督制,而实际上却初步体现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具体体现在规定了“凡施行全省之重要政务及一切规章,参议会均有议决权”,这也表明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是褚辅成宪政思想的政治方向。

浙江省军政府架构与武昌起义胜利后组建的鄂军都督府政治架构相比较其进步性是明显的。鄂军都督府原来设参谋、军务、政务、外交四部,后根据居正等拟订的《军政府暂行条例改为司令、军务、参谋、政事四部,并没有设置能发挥临时立法机构作用的参议会一类的政治机构,由此可见设置参议会是褚辅成建设浙江宪政民主制度过程中的一个创举。

褚辅成等设计的这一套浙江省军政府制度不仅解决革命成功后浙江施政的实际需要,而且确立了浙江实行宪政民主的政治方向,为以后浙江宪政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形成奠定了基础,也表现了褚辅成谋事老成,计事深远的政治家风格。

浙江省临时议会的召开与《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的颁布

浙江军政府的政治架构毕竟与宪政民主制度还是有距离的,主要在于参议会还不是民选的民意机关,一个形态完整的宪政制度的核心是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民意机关以及由该民意机关制定颁布的“宪法”,并由此在宪法层面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这样一套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浙江军政府建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施政措施,在短时间内就实现浙江的局势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褚辅成认为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社会条件,因此“设立民意机关不容稍缓”,4于是开始着手临时省议会的组织和制定浙江省临时约法的工作。

19111121,由浙江军政府都督汤寿潜通令全省要求各旧府属“迅速派代表四人,限于本月二十日以前到省组织临时议会”。各军政分府接到电令以后,遂召集各界人士推选临时议会议员。1210日,省临时议会在原咨议局举行开会式,出席会议议员38人。浙江军政府都督汤寿潜、政事部长褚辅成等出席了会议。汤寿潜在开会式上发表颂词,称“临时会议为正式议会之预备,将为吾浙最高之立法机关”。5

浙江省临时议会召开后,便开始讨论、审议浙江临时约法草案。19111220日左右,省临时议会通过了《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计645条。临时约法草案通过以后,广为刊布,以征求各界人士意见。1225日前,临时议会根据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1229日,临时议会正式予以通过,名为《中华民国浙江省约法》,又名《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并交军政府公布施行。

《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以下简称《约法》)共包括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员、议会、法院、附则等748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约法》第一章“总纲”规定浙江军政府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按三权分立原则组成军政府,军政府都督及其任命之各部政务员,与议会、法院三部构成之。

(二)规定了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与义务。

《约法》第二章规定:凡立于本军政府之统治下之人民,一律平等。接着具体规定了人民得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利: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人民有保有财产、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书信秘密、迁徙住居的自由;人民有呈请于议会、有诉讼于行政审判院、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行政审判院、有应任官考试、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同时,也规定了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

(三)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都督制。

《约法》第三章规定了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3年,连举时得续任,但以一次为限。都督的职权:(1)总揽政务,对外为全省之代表。(2)公布议会议决之法案,并执行之。但对于议会议决之法案有异议时,得做成异议书,于7日内提出,议会复议,以一次为限。(3)于议会开会期中,提出法案及预算于议会,要其议决。(4)遇紧急必要时,都督得发代法律之命令,为预算外之支出。但须于次期议会,求其追认。(5)于法定议会开会闭会时期外,遇有必要时,得召集临时议会。(6)于议会会期中,得出席发言及命政务员出席发言。(7)统率全浙水陆军队。(8)得依法律,任用全浙各司政务员,但任用各司长时,须得议会之同意。(9)依法律制定文武官规。(10)依法律宣告戒严。

《约法》第四章政务员规定了政务员产生与职权。各司政务员,由都督依法律委任之;政务员,襄理都督,承都督之命,执行政务,发布命令,亦即在都督领导下执行日常行政工作。

(四)规定议会权力。

《约法》第五章中规定了议会的组成。即由人民选举议员组织之。其次规定了议会的职权:(1)议决法律案,及预算税法,募集公债,与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但基于法律之支出,议会不得减除。(2)审理决算。(3)得受理人民之陈请书,送于都督。议会得提出条陈于都督。(4)得质问都督及政务员,求其答辩。(5)以出席议员之2/3以上,对于都督,得提出不信任书于中央参议院,但限于法律上之罪犯。(6)以出席2/3以上之可决,得弹劾政务员之失职及违法。(7)本约法所定外之遗留权,属于议会。(8)本约法之解释权,属于议会。

(五)规定法院为独立审判机关。

《约法》第六章“法院”首先规定了法院的组成,即“法院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其次,规定了审判原则。法院以浙江军政府之名,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应秘密者,得停止公开。

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具有以下一些重要特点:

(一)十分明确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军政府,以都督及任命之各部政务员,与议会、法院三部构成之。

(二)明确了议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扩大了议会对都督及政务员的监督权,增加了议会对临时约法的解释权。

(三)规定法院为司法审判机关,而且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由上可见,浙江临时约法是浙江省颁布的第一个具有较完备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文献。

《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发展历史上的地位

考察《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在中国宪政发展历史中的地位,有必要把它与此前面世的《鄂州临时约法》放在一起进行讨论。

《鄂州临时约法》于191111月底或12月初由湖北军政府颁布实行。《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于1229日临时议会正式予以通过,并交军政府公布施行。6《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比《鄂州临时约法》颁布要晚一个月时间,因此一些研究者认为《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是在《鄂州临时约法》的影响下形成的。如果对两部《约法》产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仔细的分析,这一论点并不一定能成立。

《鄂州临时约法》是由宋教仁起草,由居正、张知本、汤化龙等共同审议的。宋教仁是在19111028日(旧历九月初七)到武汉,1113日(旧历九月二十三日)离开武汉,其草定《鄂州临时约法》的日期,当在这段期间内。7汤寿潜通令全省组织临时议会的时间是19111121日,浙江省临时议会召开时间是1210日。浙江省临时议会的主要议程就是讨论通过《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因此在1121日汤寿潜通令全省组织临时议会时《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应该是已经拟订完成了,《鄂州临时约法》拟定草案化了半个月时间,假如《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草案)拟定也是半个月,那么开始拟定草案的时间就在116日以后,而116日是浙江举义的日期,那些天褚辅成忙于领导起义,5日还被扣押;陈时夏两天前就去上海迎接汤寿潜回杭州8沈钧儒当时任临时警察局长,9这一段时间他们根本无暇坐下来静心草拟《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比较合理的推测是《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是在起义前就已经拟订好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在1911118日至1121日之间拟订的。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与《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几乎是同时拟订的;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只比《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拟订时间稍稍晚了大约一周时间。无论是那种情况,《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对《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要形成多大影响都不会有多大的可能性。

汤寿潜通令全省组织临时议会是1121日,《鄂州临时约法》的草案刚刚在1114日由“湖北军政府总监察处”发布征求社会意见,颁布实行《鄂州临时约法》还在此后半个多月,如果简单的根据两部《约法》颁布的时间差就断定《浙江军政府暂定临时约法草案》是在《鄂州临时约法》的影响下产生的,其理由是不充分的。比较合理的结论是,这两部《约法》都是在1906年,由孙中山、黄兴、章炳麟等人在日本东京制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和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的思想指导下产生的,两者在政治上的渊源是一致的,因此基本精神与具体内容方面也有相似性。《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与《鄂州临时约法》两者之间不大可能存在直接的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它们都是同盟会政治纲领和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具体实践,它们在中国宪政发展历史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历史地位。《鄂州临时约法》突出的意义是它颁布的时间在先,是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文献;《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虽然时间稍后,但它是第一部由省临时议会制定并通过的“省宪法”,比较由“湖北军政府总监察处”制定的《鄂州临时约法》,《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在体现宪政民主的程序方面更具有标本意义。因此,《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的主要推动者褚辅成与《鄂州临时约法》主要起草者宋教仁等都为中国民主宪政制度的建设作出了开创性的重大历史贡献,在中国宪政发展史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历史地位。

褚辅成个人政治品质与《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产生的关系

浙江辛亥革命起义前的准备会议上,许多人推荐褚辅成担任起义成功后的浙江都督,褚辅成是同盟会浙江支部长,又是起义的主要策划者和领导人,由褚辅成担任浙江都督,可以说是众望所归。但是褚辅成从有益于浙江政局稳定的大局观出发,极力推荐谘议局议长汤寿潜任都督一职。对褚辅成的这一举动,现在的研究者往往给予负面的评价,但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还是达到了褚辅成设定的政治效果。汤寿潜是谘议局议长,又在浙江保路运动中集聚了较高的人望,由他担任浙江都督对稳定起义后的浙江政局是有帮助的。汤寿潜出任浙江都督还为谘议局议员为核心的浙江立宪派积极参与革命发挥了正面的影响,在参与浙江起义的过程中谘议局议员与同盟会、光复会有很好的合作,参加第一次浙江临时议会的38名议员中就有13名是原来的谘议局议员,10这些人对宪政制度的学术背景也对《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的产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褚辅成从大局出发而不计个人名利的政治品质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一些浙江近代史的研究文章中提出这样一种观点:褚辅成设立参议会和召开浙江临时议会、制定《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的目的是为了制约汤寿潜都督的权力。立法、行政、法院的三权分立对都督的权力确实有制约作用,但就此认为这就是褚辅成推动宪政民主制度的出发点,那对褚辅成的胸襟似乎看小了。浙江宪政民主制度的推动除了对都督的权力产生制约的同时也对褚辅成自己的权力有很大的影响。浙江起义成功后,褚辅成被军政府任命为政事部长,“所有民政、财政、交通、外交、教育、实业皆归其总揽”,11掌握了浙江军政府施政的实际权力。浙江临时省议会成立,“决议案之最重要者为制定浙江省临时约法、军政府官制及本省预算”,在随后的官制改革中,军政府的“民事部分设民政司、财政司、教育司和提法司,四司皆隶属于都督”,12褚辅成任民政长,其实际权力相比原来的“政事部长”大大缩减。褚辅成推动浙江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制度着眼于中国社会政治进步的大局,着眼于复兴中华民族的大业,不计较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其政治胸襟、思想境界赢得当时浙江各界人士的推崇,褚辅成高尚的政治品质也是浙江宪政民主制度达到相对高度以及《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能比较顺利产生的重要条件,褚辅成当然不会把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当成权宜之计的政治工具来使用。

褚辅成对中国宪政民主发展的贡献

褚辅成对中国宪政民主发展的突出贡献在于他是这一制度的伟大实践者,以褚辅成为代表的浙江革命党人以孙中山的宪政理念为核心,怀着将中国建设成为民主共和国的美好理想,在起义胜利后的浙江进行了一系列的宪政和法治的实践,并且达到当时能达到的高度。褚辅成在宪政民主方面没有什么宏篇高论,但他对宪政的理念和核心有着精深的研究,并且在推动浙江宪政民主的过程中把宪政的理念与浙江省情相结合,创造出有浙江特色的宪政民主实践成果。在辛亥革命时期,中国更需要的是褚辅成这样脚踏实地宪政民主斗士,把宪政民主思想和制度移植到中国土壤中。褚辅成个人优秀的政治品质和组织领导能力也决定了他是承担这一历史任务的最佳人选。

褚辅成在推动浙江宪政民主制度中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为此付出了政治代价,他因为建立省议会未报南京临时政府批准被认为侵权,于19122月被免去民政部长职务,褚辅成也因此离开了浙江政坛,浙江推行资产阶级宪政民主的尝试也由此而夭折,此后陷入军阀统治的政治局面。实际上19111121日,当浙江军政府决定召开浙江省临时议会时,南京临时政府尚未成立,说褚辅成侵权的理由并不能成立,明显是袁世凯出于政治目的以此来打击褚辅成,破坏宪政民主制度以及削弱江浙沪同盟会的政治势力。从另一方面看,褚辅成要在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封建社会的土壤中移植资产阶级宪政民主制度幼苗,发生“水土不服”是必然的,“人去政亡”也是当时浙江政治环境的必然结果。褚辅成在推动建立中国宪政民主制度中的挫折和失败也是中国宪政民主道路发展过程中必须经过的历史阶段,但是褚辅成为建立中国宪政民主制度而进行奋斗的历史价值是永存的。

引用文献:

1)范展《辛亥革命时期的褚辅成》

2)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

3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

4)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

519111212日《民主报》

6)邱远猷《鄂州临时约法研究》

7)邱远猷《鄂州临时约法研究》

8)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

9)沈钧儒《辛亥革命杂忆》

10)陶水木《民初浙江临时议会研究》

11)范展《辛亥革命时期的褚辅成》

12)褚辅成《浙江辛亥革命纪实》

(作者系嘉兴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原副主任、嘉兴市文史研究会会员)